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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XX与宗荣海、程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宗荣海,程宏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1396号原告:XX,女,汉族,1971年9月28日生。被告:宗荣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生。被告:程宏伟,男,汉族,1972年4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宗荣海、程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苏占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