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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雷洪振与韩克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振,韩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05号申请人雷洪振,男被执行人韩克芳,男申请执行人雷洪振申请执行韩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黑名单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韩克芳给付欠款20000元还有13525元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韩克芳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韩克芳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元宝山区法院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英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