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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8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8799朱满意与吉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满意,吉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8799号原告朱满意,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吉坤林,男,1975年8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朱满意诉被告吉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满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坤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以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满意诉称:被告吉坤林以经营所需于2015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4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吉坤林:1、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吉坤林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吉坤林向朱满意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由吉坤林借朱满意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借款人:吉坤林。2015.10.24”。后,朱满意向吉坤林现金交付前述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调取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吉坤林向原告朱满意借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吉坤林应依约归还借款,被告吉坤林未按期归还借款是引发本案诉争的原因,本案责任在被告吉坤林。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吉坤林未提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满意借款40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吉坤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应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蕴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