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督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焦立国与刘伟东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立国,刘伟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126民督1112号申请人焦立国,住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刘伟东,住巴彦县巴彦镇。申请人焦立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伟东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24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伟东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焦立国欠款人民币2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