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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6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桂根与唐荣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根,唐荣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6107号原告:朱桂根,男,1969年6月6日生,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中满,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荣祥,男,1978年6月29日生,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洪俊,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桂根与被告唐荣祥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朱桂根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桂根负担。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