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6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桂根与唐荣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根,唐荣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6107号原告:朱桂根,男,1969年6月6日生,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中满,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荣祥,男,1978年6月29日生,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洪俊,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桂根与被告唐荣祥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朱桂根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桂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桂根负担。审判员 唐昌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