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裴习福、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习福,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裴习福,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玉杰,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58元【其中工程款97689.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5.1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案件受理费1121元、执行费13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