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荣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4439号原告:荣某。被告: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与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荣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