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段立付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侠,段立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刑终341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侠,女,1979年1月13日,农民。诉讼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利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立付,男,1971年4月10日,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抓获。2016年l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虎,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立付犯故意伤害罪并王小侠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皖1621刑初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侠、原审被告人段立付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02年6月4日,被告人段立付驾驶拖拉机经过涡阳县青町镇青南行政村小段自然村东边的路上时,碰到了正在晒麦子的段某,段某遂用石头砸击段立付拖拉机。段立付随后赶到段某家,被段某妻子王小侠阻拦,段立付随即对王小侠进行殴打,并追赶王小侠至王家东边的路上,持砖头砸击王小侠的头部,致王头部受伤。经鉴定,王小侠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审法院另查明,王小侠住院治疗27天,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其损伤休息期限为损伤后270天,伤后l50天需一人护理,伤后150天需增加营养。段立付应赔偿被害人医疗费79833.4元、误工费23301元、护理费l7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1300元。上述费用共计127144.4元。被害人家人已支付7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现场位于段某家东边的路上,现场沟边发现砖头一块,被害人家厨房地面上有血迹。2、鉴定意见载明王小侠的伤情系钝器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3、辨认笔录载明王小侠辨认出段立付即是对其实施殴打的人。4、书证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及发票载明王小侠住院治疗及支付的医疗费情况;被害人王小侠伤情为九级伤残,鉴定费1300元。5、协议书载明被告人家人已支付王小侠医药费7000元。6、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段立付的基本情况。7、被害人王小侠陈述:2002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段立付到其家厨房,二人遂发生争吵,段立付对其殴打,其跑出家门后摔倒在路上,后段立付追上来,持砖头砸击其头部,致其昏迷。8、证人段某证言:2002年6月4日早晨,其在庄东路边干活,段立付开着四轮拖拉机撞其,其闪开后持叉子追赶,段立付下车跑掉,其遂用石头砸了他的四轮拖拉机,后其弟说其妻王小侠被段立付打了,其赶到后见王小侠躺在马路边,满身是血。9、证人徐某证言:案发当日见段某的家属小王披散着头发朝南跑,段立付持砖头在后面撵,小王跑摔倒后被段立付用砖头朝头砸。10、证人郝某证言:案发当天早上其听说段立付把人打倒,后见小王躺在地上,头上出血。11、证人杨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听说王小侠被段立付打伤。12、被告人段立付供述:2002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开着拖拉机行驶到庄东边路上时,碰到了在路上晒麦的段某屁股,段某持叉子要打其,其下车跑掉,段某遂砸其的拖拉机。其非常生气,骂着去段某家,段某的妻子不让其进屋,其打了她几下,后在外面东边路口,其捡起一块砖头朝她头上砸两下,王倒下不动,头上淌血。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立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段立付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段立付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小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段立付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小侠经济损失l20144.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王小侠上诉提出:原判附带民事赔偿过低,应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意见段立付上诉提出:其已部分赔偿,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除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被害人对案发有过错;附带民事赔偿过高,同时申请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段立付犯故意伤害罪及据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已列举,相关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二上诉人均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的新证据。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所列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段立付因琐事持砖砸击他人头部,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王小侠所提原判民事部分赔偿过少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其中的判项和计算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赔适当,对此节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段立付及其辩护人关于附带民事赔偿判赔过高的意见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案发存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段立付进入被害人王小侠家中,被王阻拦后对王进行殴打,被害人对案发不具有过错,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的意见,经查,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系具备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法作出,段立付案发后长期逃逸,该行为不能成为其申请依照新的标准重新鉴定的依据,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峰审判员 何宏民审判员 杨国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永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