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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无锡会通轻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无锡会通轻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油坊镇港东北路。法定代表人:赵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会通轻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南路35号B楼607室。法定代表人筱璘,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镇江正和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会通轻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审 判 员  缪凌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