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雪,刘善青,徐兴革,吴起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刘合雪申请执行人刘善青,被执行人徐兴革被执行人吴起某有限公司,刘合雪等申请徐兴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合雪、刘善青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7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钱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