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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雪,刘善青,徐兴革,吴起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7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刘合雪申请执行人刘善青,被执行人徐兴革被执行人吴起某有限公司,刘合雪等申请徐兴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合雪、刘善青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7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钱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