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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郑振与苏进军、化瑞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苏进军,化瑞,刘建国,左慢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2459号申请人:郑振,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苏进军,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化瑞,男,1993年8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建国,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左慢慢,女,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郑振与被申请人苏进军、化瑞、刘建国、左慢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化瑞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或查封银行存款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为其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化瑞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环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