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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化孟与王松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化孟,王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830号申请执行人:吴化孟。被执行人:王松平,瓦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松平银行账户58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殿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