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4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付文忠诉郭玉奇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忠,郭玉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34民初184号原告付文忠,男,汉族,住汾西县。被告郭玉奇,男,汉族,住汾西县。原告付文忠诉���告郭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文忠及被告郭玉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文忠诉称:2012年7月28日,经人介绍被告向我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我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时双方书面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然借款后被告郭玉奇仅偿还了两个月的利息6000元,本金至今未偿还。2016年5月23日我和被告郭玉奇经过结算被告又向我书写了182000元的欠条。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玉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2000元及利息。被告郭玉奇辩称:原告付文忠所述是事实,但自己现在资金确实困难,只能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经人介绍被告郭玉奇向原告付文忠借款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利息每月3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便再未支付过。2016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郭玉奇向原告付文忠出具了一张182000元的欠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玉奇偿还原告付文忠欠款182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郭玉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付文忠与被告郭玉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且被告郭玉奇当庭承认借款事实,本院对原告付文忠要求被告郭玉奇偿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郭玉奇向原告付文忠借款50000元,共支付利息6000元。虽后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82000元的欠条,但因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年利率24%,故原、被告不能以后期利息累计数额182000元做为借款本金。原、被告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每月3000元约定过高,超过年利率36%,应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玉奇在本判决生效后归还原告付文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扣除被告郭玉奇已支付的6000元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案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郭玉奇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小卉人民陪审员 郝晋平人民陪审员 王永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