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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与何剑雷、胡颖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何剑雷,胡颖敏,余佩儿,王文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2902号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万金湖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4608-8。负责人:杨坤,行长。被告:何剑雷,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胡颖敏,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余佩儿,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王文杰,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与被告何剑雷、胡颖敏、余佩儿、王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15元,减半收取计1807.50元,由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金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乐 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