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方文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方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刑初24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方文,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龙炳言,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方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方文及辩护人龙炳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7日,被告人谭方文在陪同受害人黄某某到中国农行打洛口岸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得知其有存款1359186.16元及黄某某的农行卡密码。9月8日,谭方文在缅甸勐拉曼栋村在黄某某的租住的出租房内盗得黄某某的农行卡和身份证后,经中缅边境219界桩附近小路入境至中国打洛口岸支行盗取该存款人民币110000元,随后将黄某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回原处。2012年10月,黄某某在缅甸勐拉曼栋村将银行卡交给父亲黄某甲带回湖南祁阳羊角塘老家交由母亲申某某保管。谭方文得知消息后即回到湖南老家从外婆申某某家中将卡盗走。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谭方文又盗取该卡现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252259元,卡内余额仅余294.17元。2015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谭方文在景洪市曼听路某某汽车美容中心被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谭方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谭方文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方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谭方文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7日,被告人谭方文陪同被害人黄某某到中国农行打洛口岸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得知黄某某农行卡存款数额及密码。同年9月8日,谭方文在缅甸勐拉曼栋村黄某某租住的房间内盗得黄某某的农行卡和身份证后,经中缅边境219界桩附近小路入境至中国农行打洛口岸支行通过转账的方式盗取存款人民币110000元,随后将黄某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回原处。2012年10月,黄某某在缅甸勐拉曼栋村将该农行卡交给其父亲黄某甲带回湖南省祁阳县羊角塘老家交由其母亲申某某保管。谭方文得知消息后即回到湖南老家从其外婆申某某家中将卡盗走。2012年10月14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谭方文先后盗取该农行卡内人民币共计1252259元。2015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谭方文在云南省景洪市曼听路某某汽车美容中心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材料,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公安民警在接到受害人报警后对谭方文进行追逃,在云南省景洪市抓获谭方文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谭方文对其盗窃银行卡的地点、位置,2012年9月8日谭方文第一次盗窃转账人民币110000元的地点,盗窃银行卡后往返中缅边境的通道,2015年10月谭方文返回湖南窃取银行卡的地点、具体位置进行了辨认属实。3、银行卡存、取款凭条、交易明细,证实涉案银行卡开户行及卡号,谭方文窃取受害人银行卡后通过现支、转支转存、网银支付、消费等手段总共盗窃卡内人民币共计1362542元。4、活动轨迹,证实谭方文在作案后的活动情况。5、户籍、前科证明,入所体检表,证实谭方文的身份情况,及关押看守所时的身体健康状况。6、证人证言。(1)证人申某某证实,谭方文系其大女儿的儿子,即其亲外孙,黄某某系其二女儿。2012年下半年,其丈夫黄某甲从缅甸小勐拉回来时带回来黄某某的一张银行卡,交给其保管。其将银行卡装在一黑色皮包里,放在其居住的三楼住房大衣柜的中间一层棉被下面。同年中秋前后,谭方文回到其家中,当时其家在装修,谭方文帮忙搬大衣柜及衣服棉被等物。当时大衣柜搬到三楼客厅,把里面的衣服棉被搬到四楼,装银行卡的皮包也放在四楼的棉被里,并锁了门。后来又把衣服棉被放进了大衣柜,装银行卡的皮包其继续放在中间一层,其一直没有打开皮包看过。四、五天后谭方文就走了,他的电话打不通后就没有联系,直到黄某某回来准备取钱买房时才发现银行卡不见,谭方文把卡里的钱都取光了。其还证实其家里住房、客厅都有锁,都装有防盗门锁、防盗窗,平时未见损坏,没有别人进来过。(2)证人黄某甲证实,其把卡带回湖南老家,后来听黄某某说卡被谭方文偷了,把卡里钱取走了。谭方文长大后喜欢赌博。7、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及谅解书,2012年9月7日,其与其侄儿谭方文到中国农行打洛支行办理转账存款,转入人民币1126053.23元,加上以前的存款共有1359186.16元。因其没读过书没有文化,就叫谭方文帮其办理,当时其密码记不得了,银行要求重新设置,也是谭方文帮其办的。回来后其把该银行卡和其身份证放在其居住的床板下。后来因其丈夫好赌,其就把银行卡交给其父亲黄某甲带回湖南让其母亲保管。直到2015年4月份其准备回老家买房时才发现银行卡不见了,经过查询,银行的人告诉其母亲钱被谭方文取走。其还称2012年办理存款后,其一直没有使用过该银行卡。谭方文被抓获后黄某某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对谭方文进行谅解,请求对谭方文从轻处理。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谭方文供称,2012年9月份,其跟其姨妈黄某某到中国打洛口岸农行存钱,因黄某某不会操作,输入密码错误,其就帮黄某某重置了密码。回来时其看见卡里有存款人民币136万元。后来其因为赌博想赢钱,在帮黄某某送货时拿钥匙打开黄某某的房间门,在她床下找到该银行卡和身份证,其就到中国打洛口岸农行处将存款的110000元转存到其自己的卡里,然后其将银行卡及身份证放回原处。过了一段时间,其姨夫黄某乙回来,因黄某乙也喜欢赌博,黄某某就把银行卡拿回老家其外婆处保管。后来其乘坐汽车返回湖南老家住在其外婆家。因其知道贵重物品一般会放在什么地方,其就在其外婆居住的卧室里一柜子内找到了黄某某的银行卡,将卡盗走。其回到小勐拉后就一直拿卡里的钱赌博,最高一次刷了90多万,直到把卡里的钱用完。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方文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卡内人民币1362259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谭方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谭方文认罪态度好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谭方文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谭方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方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岩 对审 判 员 黄庆伟人民陪审员 欧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咪 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