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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立中燃料有限公司与李忠喜、高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立中燃料有限公司,李忠喜,高会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2166号申请人:保定市立中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莲池南大街荣校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66634445B。法定代表人:杨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彦红,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忠喜(又名李喜),男被申请人:高会敏,女申请人保定市立中燃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忠喜、被申请人高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保定市立中燃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忠喜(又名李喜)、被申请人高会敏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保定市立中燃料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杨玉明名下的冀F900**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市立中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忠喜(又名李喜)或被申请人高会敏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宝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