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代彭与被执行人向家云、向家利 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彭,向家云,向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彭,男,生于1984年3月7日。被执行人向家云,男,生于1985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向家利,男,生于1983年2月2日。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代彭与被执行人向家云、向家利人格权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向家云、向家利应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代彭3995.99元,并分别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向家云、向家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千 松审判员 ��祚海审判员 李 建 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志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