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施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施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民初5662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魏慧。被告:施某1。原告金某与被告施某1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与被告施某1离婚,女儿施某甲由原告抚养成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1991年初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女儿施某2。2015年农历2月起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年农历11月起没有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感情基础好,故该婚姻应当予以维护。现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应引起足够重视。鉴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要求挽回家庭的强烈愿望,法院希望双方在以后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宽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精神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施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童文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邬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