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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孟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孟现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004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负责人房志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公司员工。被告孟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孟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