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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侯林林与赵建明、王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林林,赵建明,王光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590号原告侯林林,男,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赵建明,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光荣,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进金水区花园路11号豫粮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王涛,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水木清华A号)。负责人班文芳,职务总经理。原告侯林林与被告赵建明、王光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459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史彩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