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4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方镇平方某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镇平方某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4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马志松,揭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及其辩护人马志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期间,根据惠来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位于惠来县华湖镇东福管区后陈村的200多亩土地被纳入“碧桂园”的征地范围,随后惠来县人民政府对承包该土地的200多名农户进行核实、赔青补偿等工作。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见村民拿到补偿款,遂捏造其于2008年1月1日与东福管区后陈村承包征地范围内“官前路”水田50亩的事实,企图骗取征地补偿款。2015年11月4日晚8时许,方镇平方某平与其妻子方某8持该虚假《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合同内容:方镇平方某平向东福管区后陈村承包“官路前”水田50亩,承包总金额10万元,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68年1月1日止),到后陈村委找干部要求按政策付还补偿款,村干部责令方镇平方某平夫妇拿出合同原件时,方镇平方某平无法提供合同书原件。次日上午,方镇平方某平、方某8同样又持该合同书复印件前往华湖镇人民政府找相关领导要求对其被“征用的土地”按政策付还补偿款,并扬言要破坏在其“承包”土地上施工的工程机械。同日及11月12日,方镇平方某平、方某8先后2次又以同样方式到惠来县信访局上访,称后陈村、华湖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不按征地政策“赔偿”其所承包的土地款,要求予以解决。2015年12月1日11时许,方镇平方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后陈经济联合社核实,根据方镇平方某平提供的“官路前”水田50亩《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村必需偿还方镇平方某平人民币286759元。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予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辩称“官路前”水田50亩《水田承包合同书》是真的,只是原件找不到,他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的辩护律师辩护称指控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伪造合同书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镇平方某平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期间,根据惠来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位于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的200多亩土地被纳入“碧桂园”的征地范围,随后惠来县人民政府对承包该土地的200多名农户进行核实、赔青补偿等工作。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见村民拿到补偿款,遂捏造其于2008年1月1日与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承包征地范围内“官前路”水田50亩的事实,企图骗取征地补偿款。2015年11月4日晚8时许,方镇平方某平与其妻子方某8持该虚假《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合同内容:方镇平方某平向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承包“官路前”水田50亩,承包总金额10万元,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68年1月1日止),到后陈村委找干部要求按政策付还补偿款,村干部责令方镇平方某平夫妇拿出合同原件时,方镇平方某平无法提供合同书原件。次日上午,方镇平方某平、方某8同样又持该合同书复印件前往华湖镇人民政府找相关领导要求对其被“征用的土地”按政策付还补偿款,并扬言要破坏在其“承包”土地上施工的工程机械。同日及11月12日,方镇平方某平、方某8先后2次又以同样方式到惠来县信访局上访,称后陈村、华湖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不按征地政策“赔偿”其所承包的土地款,要求予以解决。经查,2005年至2008年期间,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没有和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签订“官前路”水田50亩《水田承包合同书》(承包总金额10万元,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68年1月1日止)。2015年12月1日11时许,方镇平方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核实,根据方镇平方某平提供的“官路前”水田50亩《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村必需偿还方镇平方某平人民币28675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实:2015年12月1日11时许,该大队根据线索在惠来县华湖镇后陈村将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抓获归案。3.扣押清单。公安机关扣押方镇平方某平持有的《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内容为:方镇平方某平向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承包“官路前”水田50亩,承包总金额10万元,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68年1月1日止。),手机1部,人民币22元。4.惠来县华湖镇人民政府的报案书,华湖镇党委、镇政府关于东福后陈村民方镇平方某平来访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华湖镇党委、镇政府对方镇平方某平提供的《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落实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结果为:2005年至2008年期间,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没有和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签订“官前路”水田50亩《水田承包合同书》。华湖镇党委、镇政府认为方镇平方某平提供的《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涉嫌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5.惠来县人民政府关于惠来县2009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惠来县2009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后陈经济联合社关于后陈村村民领取统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拆迁补偿表。证实2014年8月份期间,根据惠来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位于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的200多亩土地被纳入“碧桂园”的征地范围,随后惠来县人民政府对承包该土地的200多名农户进行核实、赔青补偿等工作。6.惠来县信访局群众来访登记表及对方镇平方某平夫妇信访的情况反映。证实2015年11月5日及同月12日,方镇平方某平、方某8先后2次到惠来县信访局上访,称后陈村、华湖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不按征地政策“赔偿”其所承包的土地款,要求予以解决。7.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后陈经济联合社的证实材料。证明后陈村于1997年将“官前路”的水田进行分配,每人口面积0.15亩,至今没有对该耕地进行调整和分配;方镇平方某平于2014年有领取到村“官前路”0.55亩水田的赔青款;根据方镇平方某平提供的“官路前”水田50亩《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村必需偿还方镇平方某平人民币286759元(其中:1、从2008年至2014年承包金额88331元,2、利息按月息2%计为148428,3、作物补偿款50000元)。8.华湖镇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证实材料。证实在后陈经济联合社的账务中,没有方镇平方某平与后陈村承包村“官路前”水田50亩的报账。9.协议书及承租协议书各1份。证实方镇平方某平于2007年2月5日与后陈经济联合社承包村“后谢前”水田4.5亩;于2008年1月1日与后陈经济联合社承包村岗山场的事实。10.证人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的证言。4人系华湖镇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干部,分别证实后陈经济联合社只有租“后谢前”水田4.5亩,出售四香场附近的属于后陈村民小组地界的山地给方镇平方某平的事实,从来没有与方镇平方某平签订“官路前”水田50亩《水田承包合同书》。“官路前”水田已经按人口分给各户自行经营种植,至今没作调整。经出示《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给方某1、方某2、方某3、方某4辨认,4人分别指出合同书上“方某3”、“德弟”、“喜强”、“水清”是他们的签名,但内容是假的。11.证人方某5、方某6、方某7的证言。3人系华湖镇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村民,分别证实后陈经济联合社有将“官路前”水田按人口分给各户自行经营种植,没有承包给谁,这次他们已经领取了征地赔青款。12.证人方某8的证言。方系被告人的妻子,证实其丈夫方镇平方某平有告诉她有向村承包“官路前”水田50亩,可以向政府拿补偿,于是她与其丈夫多次到华湖镇政府、县信访局信访质问。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14.户籍材料。被告人方镇平于1969年5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15.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的供述。方镇平方某平自从被公安机关抓获一直认定其持有的《水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是真的,其于2007年向后陈经济联合社承包“官路前”水田50亩。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辩称“官路前”水田50亩《水田承包合同书》是真的,只是原件找不到,他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律师辩护称指控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伪造合同书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镇平方某平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经查,惠来县华湖镇东福村民委员会后陈经济联合社“官路前”的水田已经按人口分给各户自行经营种植,从没有承包给任何人。方镇平方某平所持有的《水田承包合同书》只是复印件,一直拿不出原件予以证实,原村干部及现任村干部均证实没签订过这样的合同,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方镇平方某平纯属虚构事实,企图诈骗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故方镇平方某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企图诈骗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着手实施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镇平方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唐仲生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