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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秋申请赵继彬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赵继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宝清县。被执行人:赵继彬,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与被执行人赵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继斌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秋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执恢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魏翔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