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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蒲国宇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国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6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蒲国宇,男,195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上诉人蒲国宇因与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蒲国宇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蒲国宇认为泸州化工厂在政策性改制破产前给自己办理提前退休安置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政策法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本院认为,上诉人蒲国宇提出的要求判令原泸州化工厂在政策性破产前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无效并将其��为泸化医院职工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一审诉讼请求,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蒲国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张晓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