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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李扬富,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路平,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彭根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