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张某某,孙某某,谢某某,艾某某,谢某甲,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孙某某,张某某,汪某某,艾某某,谢某某,谢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732号原告某某某公司。被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艾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谢某甲。本院受理的某某某公司与张某某,孙某某,谢某某,艾某某,谢某甲,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陈晓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晓芸、人民陪审员马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陕0823民初273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玲审 判 员 刘晓芸人民陪审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