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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张某某,孙某某,谢某某,艾某某,谢某甲,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孙某某,张某某,汪某某,艾某某,谢某某,谢某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732号原告某某某公司。被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艾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谢某甲。本院受理的某某某公司与张某某,孙某某,谢某某,艾某某,谢某甲,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陈晓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晓芸、人民陪审员马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陕0823民初273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玲审 判 员  刘晓芸人民陪审员  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