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迈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迈翔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456号原告陕西迈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号钢材市场B区4厅***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1128XB。法定代表人董瑞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彪,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户县涝店镇西曹村北二街13号。委托代理人朱军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新区新建路西段15号院13号楼2单元6号。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融鑫路*号。注册号610000100035845。法定代表人尚远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迈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迈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迈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64.5元,剩余2864.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相 帆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