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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益才等上诉魏立生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950号本院对上诉人张益才、张子鑫因与被上诉人魏立生、于凤琴、魏冬云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3民终99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3民终99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行“兼两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删除;第一页第十七行“张子鑫”补正为“张子鑫之委托代理人张益才”;尾部“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补正为“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审 判 长  刘茵审 判 员  闫慧代理审判员  刘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