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9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益才等上诉魏立生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950号本院对上诉人张益才、张子鑫因与被上诉人魏立生、于凤琴、魏冬云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3民终995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3民终99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行“兼两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删除;第一页第十七行“张子鑫”补正为“张子鑫之委托代理人张益才”;尾部“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补正为“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审 判 长 刘茵审 判 员 闫慧代理审判员 刘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