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0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邓包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邓包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11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1号。负责人:湛先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梅,女,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个金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邓包来,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诉被告邓包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 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