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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伊川县源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伊川县源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937号原告: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后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平。委托代理人:谢德,该公司职工。被告:伊川县源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娟。原告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川县源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454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起诉的被告伊川县源泰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没有明确的住所地,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孟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改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