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淮安市建筑行业社会保障管理处与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建筑行业社会保障管理处,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759号原告:淮安市建筑行业社会保障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左江,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良川,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29号。清算组负责人:王松。原告淮安市建筑行业社会保障管理处与被告淮阴市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建筑行业社会保障管理处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之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嵇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