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字第1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枝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枝梅,刘贵华,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字第1850-1号申请执行人曹枝梅。申请执行人刘贵华,(系曹枝梅丈夫)。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该公司经理。曹枝梅、刘贵华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内0802执字第18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你行元存款的冻结(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