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魏文利,临汾银河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东镇北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启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审被告:临汾银河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西路。法定代表人:朱军。上诉人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产品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是错误的,上诉人生产的产品并未应质量不合格造成被上诉人任何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本案应为产品包装类知识产权案件,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请依法裁定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生产的牙膏属于化妆品,根据有关规定产品存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共同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程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有两个被告,其中被告临汾银河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临汾市尧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尧都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可以向尧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论按一般管辖规定还是按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确定管辖,尧都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秦文斌审判员 贺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君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