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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天津亚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景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亚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景观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亚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好望角商界C区-13。法定代表人刘宏魁,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上古林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马文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景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薛卫台村社区服务中心(天津中塘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马文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亚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景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