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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民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吾布力阿西木·阿不都热依木与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机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吾布力阿西木·阿不都热依木,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机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吾布力阿西木·阿不都热依木,男,维吾尔族,现住喀什市。委托代理人图尔柯孜·塔依尔,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机场,住所地:喀什市。法定代表人尚怀玉,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机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金谅,喀什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吾布力阿西木·阿不都热依木与被上诉人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喀什机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6)新310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吾布力阿西木·阿不都热依木以一审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吾布力阿西木·阿不都热依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什市人民法院(2016)新3101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吾布力阿西木·阿不都热依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翻译费200元,合计205元,由上诉人吾布力阿西木·阿不都热依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吾布力阿西木·阿不都热依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辉代理审判员 古丽娜尔&mi  ddot;木沙代理审判员 汤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姑丽排热·艾尼瓦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