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崔某某、衡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大岳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崔某某,衡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大岳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0407民初715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被告崔某某(系何某某之妻),女,被告衡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蔡伦路13号。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衡阳大岳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21号6楼(衡阳深国投商业中心)6001室。法定代表人李松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6年9月18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崔某某、衡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大岳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国志人民陪审员 李贵福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晓校对责任人:杨国志打印责任人:罗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