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宋月明与符树良、黄山卧云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月明,符树良,黄山卧云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宋月明,男,1938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符树良,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卧云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4676795-3。法定代表人:符树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月明与被执行人符树良、黄山卧云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符树良、黄山卧云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3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13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业稳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