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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恢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兴与雷占宏、雷宇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雷占红,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203-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男,1973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卫生小区1号楼1单元503室,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7305010914。被执行人:雷占红,男,1967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邵刚镇东方红村2队,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6803172110。被执行人:雷宇,男,199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邵刚镇东方红村2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950110211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雷占红、雷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宇在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刚信用社账号1687244900026_1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平审判员 李国海审判员 魏丽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