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宁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财保1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胡振华,广东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25626Q,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庆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宁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宝,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孙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宁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57869.43元人民币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西宁市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城通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57869.43元人民币财产予以查封、冻结。非经本院裁定不得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不得对已查封、冻结财产变卖、过户,也不得对该财产进行抵押或担保。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起诉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赵世斌审判员 李莉芳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雯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