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70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黎荣华与付应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荣华,付应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660号原告:黎荣华,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县。公民身份号码:×××5611。被告:付应谋,曾用名:付应坤,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54。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荣华诉被告付应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黎荣华负担。审判员  梁红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敖惠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