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黎荣华与付应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荣华,付应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660号原告:黎荣华,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县。公民身份号码:×××5611。被告:付应谋,曾用名:付应坤,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54。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荣华诉被告付应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黎荣华负担。审判员 梁红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敖惠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