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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行审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与王家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王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审6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被执行人王家才,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家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理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5行审69号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一风代理审判员  杨柳幸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