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4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利亚与刘玉阁、秦西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亚,刘玉阁,秦西超,付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利亚,女,195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执行人刘玉阁,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秦西超,男,195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付发军,男,1954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王利亚申请执行刘玉阁、秦西超、付发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玉阁财产280693.64元,并冻结被执行人付发军工资账户,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王利亚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5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