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志刚申请谢兵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刚,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后街物资局家属楼院内。被执行人谢兵,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马家沟李金虎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赵志刚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2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赵英刚申请执行谢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赵志刚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谢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谢兵支付赵英刚担保债务39800元,并承担迟延期间二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止,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497元。但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兵系安塞县第三小学教师,在安塞县农商银行安塞支行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兵在安塞县农商银行安塞支行的存款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杨新平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