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26刑初9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26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明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私自进入吉林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屯田林场辖区108大班3小班内用油锯盗伐���树130株并造材。同日17时许,张某分别到王某1、王某2、卢某家中,和三人说林场有点活,让三人帮助其上山拽木头,一天报酬是人民币200元。2015年2月6日,张某同王某1、王某2、卢某,使用各自家中的牛爬犁将前一天张某盗伐的林木拽下山。之后,张某雇用赵某的钩机,将部分林木装上王某3的汽车,并将木材运至延吉市三道煤矿三亚木材加工厂准备出售给谭某,剩余的林木被张某截成烧柴送给翟某。经鉴定,张某共盗伐柞树130株,立木蓄积36.3768立方米,原木材积25.8768立方米,价值51750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私自进入吉林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屯田林场辖区108大班4小班内用油锯盗伐柞树9株。经鉴定,盗伐柞木立木材积0.3414立方米,原木材积0.183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96.6元。案发后,张某欲出售的林木被扣押。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946.6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私自进入吉林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屯田林场辖区108大班3小班内用油锯盗伐柞树130株并造材。同日17时许,张某分别到王某1、王某2、卢某家中,和三人说林场有点活,让三人帮助其上山拽木头,一天报酬是人民币200元。2015年2月6日,张某同王某1、王某2、卢某,使用各自家中的牛爬犁将前一天张某盗伐的林木拽下山。之后,张某雇用赵某的钩机,将部分林木装上王某3的汽车,并将木材运至延吉市三道煤矿三亚木材加工厂准备出售给谭某,剩余的林木被张某截成烧柴送给翟某。经鉴定,张某共盗伐柞树130株,立木蓄积36.3768立方米,原木材积25.8768立方米,价值51750元。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私自进入吉林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屯田林场辖区108大班4小班内用油锯盗伐柞树9株。经鉴定,盗伐柞木立木材积0.3414立方米,原木材积0.183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96.6元。被告人张某系主动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盗伐屯田林场108大班4小班内柞木9株一事,已被安图森林公安局作出罚款人民币786.4元、没收盗伐的林木、责令补种林木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张某欲出售的林木以及作案工具油锯已被安图森林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吉林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屯田林场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946.6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1、安图县公安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延吉市公安局《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3、《��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系主动到案。4、安图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5月13日,安图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作案工具油锯一台,扣押柞木材长1米487根、材长2米12根、材长3米2根、材长4米3根。5、安图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因盗伐屯田林场108大班4小班内柞木9株(原木蓄积0.3414立方米)一事,已于2015年3月23日被安图森林公安局作出罚款人民币786.4元、没收盗伐的林木、责令补种林木的行政处罚。6、《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吉林森工集团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屯田林场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946.6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5日,张某以一天200元工资找我去三道崴子沟干活。2015年2月6日到8日,我、王某2、王某1和张某上山拽木头。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5日,张某找我干活。2015年2月6日到8日,我在屯田林场三道崴子沟帮他拽木头。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5日,张某找我、卢某、王某1在三道崴子沟拽了三天的木头。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延吉市三道煤矿钩机司机。2015年2月中旬,有人找我在三道崴子沟用钩机装了一平头车的木头。5、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延吉市三道湾镇三道煤矿的副书记。2015年1月或2月,我要从张某那买有手续的木头。2015年2月10日,我看到张某将木材运至工厂,他说手续过两天给我。6、证人翟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或2月,我向张某要烧材。2015年2月8日,他运了四车的烧材到我家。7、证人王某3的证��证明:2015年2月8日,我帮张某在三道崴子沟拉了一车的烧材到三道煤矿三亚木材加工厂。8、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我开农用翻斗车将张某处的烧材运至翟某家。(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2月5日,我在三道湾镇三道崴子沟伐了126、7棵树,具体数量即不准了,都是柞木,之后我分别到王某1、王某2、卢某家中,和三人说林场有点活,让三人帮助我上山拽木头,一天报酬是人民币200元。2015年2月6日,我同王某1、王某2、卢某,使用各自家中的牛爬犁将前一天我盗伐的林木拽下山。之后,我雇赵某的钩机将林木装上王某3的汽车,将木材运至三道煤矿三亚木材加工厂准备出售给谭某,剩余的林木截成烧柴我送给了翟某。2015年3月16日,我又去上山盗伐了柞树9株,被罚款人民币786元。(四)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盗伐林木现场基本情况。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指认出盗伐现场、装车地点和作案工具。(五)鉴定意见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屯田林场108林班3小班内被告人张某盗伐林木的林木权属为国有,盗伐林木总计130株,树种为柞树,林木蓄积为36.3768立方米,材积为25.8768立方米,采伐木材价值人民币51750元。2、安图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屯田林场108大班4小班内被告人张某盗伐林木为柞木9株,立木材积0.3414立方米,原木材积0.183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96.6元。(六)视频资料张某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对被告人张某的取证过程合法。本院��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因同一事实已交纳的罚款人民币786.4元,应予以折抵罚金。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张某符合缓刑条件,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2、安图森林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1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洪书颖审 判 员 胡征光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