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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付祖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祖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祖华,无业。曾因犯收购赃物罪,2007年4月2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25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执行日期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1月8日被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祖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祖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8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7月14日通知常���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该院于2016年8月14日阅卷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付祖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付祖华先后在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镇一个叫“阿强”的中年男子手中以每台车5至10万元的价格购买盗窃车辆5台,后以每台16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徐某、龚某、张某甲、易某。被告人付祖华在联系好购买人徐某、龚某、张某甲、易某后,用购买人的身份证办理了购车发票,并给购买人提供了伪造的合格证及其他车辆上户手续,购买人通过付祖华提供的车辆购买手续到石门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了车辆上户注册登记。经石门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祖华销售的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11.31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证明:1、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通过QQ认识了付祖华,帮付祖华在河南省周口市车管所办理了一辆本田CRV的上户手续,车辆上户的手续是从网上购买的,上户一共花了38000元,包括购置附加税。付祖华给他提供了一辆车和一个身份证。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付祖华喊他一同到广东揭阳市葵谭镇开回三辆丰田汉兰达、一台本田CRV。其中一辆本田CRV在河南周口市用他的名字上户。每次开车他在距高速公路出口两公里左右的“湖北餐馆”等候,付祖华将车开来,车子一般行驶了几千公里,有一台车行驶了一万多公里。3、被告人付祖华卖给徐某,牌照为湘J×××××(原车牌号为湘A×××××、原车主为谭某)的本田CR-V车相关证据:(1)被害人谭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8日,他停放在雨花洞井商贸城12区1号楼下车牌号为湘A×××��×黑色东风本田CRV越野车被盗。(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因付祖华曾向他借款8万元未还,2012年底,付祖华说有一辆二手的本田越野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给他,保证有合格证、发票,能够上户,过了一星期左右,付祖华开来一辆行驶了一万二千公里的黑色本田思威越野车,给了合格证、发票,他到车管所上户为湘J×××××,后给了付祖华7万元现金。(3)虚假的车辆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明由付祖华提供的虚假车辆合格证等手续,徐某办理了上户手续。(4)车辆登记信息,证明谭某牌号为湘A×××××的本田CR-V车的车辆信息。(5)石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车辆照片,证明扣押了牌照为湘J×××××本田思威越野车一辆及行驶证。4、被告人付祖华卖给��某,上户后牌照为湘J×××××(原车牌号为粤A×××××、原车主为刘转娣)的本田CR-V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蓝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3日,他停放在广东省花都区兰花路同瑰花路交界紫光花园南门的对面停车位的车牌号为粤A×××××本田思威越野车被盗,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是刘转娣。(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3日,车主蓝某停放在他所负责看管的广东省花都区新华街兰花路停车位的车牌号为粤A×××××本田思威越野车被盗,车主向派出所报警。(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从付祖华手中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CRV汽车,上户后牌照为J6H133,共花了16万元,户名是付某。(4)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证明刘转娣(驾驶人蓝某)牌号为粤A×××××的本田CR-V车的车辆信息。(5)石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车���照片,证明扣押了牌照为湘J×××××本田思威越野车一辆及行驶证。5、被告人付祖华卖给龚某,上户后牌照为湘G×××××(原车牌号为湘A×××××、原车主为任某)的本田CR-V车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任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3日,他停放在长沙市金星大道的车牌号为湘A×××××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被盗。(2)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3日,他听任某讲,停放在长沙市金星大道的车牌号为湘A×××××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被盗。(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他从付祖华手中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CRV汽车,牌照为湘G×××××,裸车17万,上户和买保险花了3万元。付祖华保证有正规手续。车是跟付祖华提供身份证后付祖华到张家界上户的。(4)望城县公安局立案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证明任某的湘A×××××的本田CR-V车于2012年10月13日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及被盗现场情况。(5)石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车辆照片,证明扣押了牌照为湘G×××××本田思威越野车一辆。6、被告人付祖华卖给张某甲,上户后牌照为湘J×××××(原车牌号为粤A×××××、原车主为增城市老干局)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的相关证据:(1)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11日,他将车牌号为粤A×××××的丰田汉兰达车停放在增城市荔景大道北88号新天地花园门口被盗,车是2010年12月购买,购买价格298800元,车主是中共增城市委老干局。(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他从付祖华手中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当时付祖华给他裸车、车辆发票、合格证,他花了3万多元到石门县交警大队上户为湘J×××××,当时车辆行驶了一万多公里,付祖华说是4S店的试驾车。(3)辨认笔录,证明张某甲成功辨认出给其卖车的系付祖华。(4)虚假的车辆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明由付祖华提供的虚假车辆合格证等手续,张某甲办理了上户手续。(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平面图,证明郑某乙驾驶的粤A×××××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于2012年12月11日被盗,报案后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6)车辆登记信息,证明郑某乙驾驶的粤A×××××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的车辆信息。(7)石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车辆照片,证明扣押了牌照为湘J×××××的丰田牌越野车一辆及行驶证。7、被告人付祖华卖给易某,上户后牌照为湘J×××××(原车牌号为粤B×××××、原车主为黄某)的本田CR-V车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24日他的车牌为粤390**,车架号LCHRE487XB5042465,发动机号5242470,2011年10月份以285000元购买。(2)证人易某的证言,证明以18万元的价格从付祖华手中购买了一辆铁灰色的本田思威越野车,付祖华给了他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他们一同到石门县交警队车管所上户。(3)辨认笔录,证明易某成功辨认出卖车给他的人是付祖华。(4)虚假的车辆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明由付祖华提供的虚假车辆合格证等手续,易某办理了上户手续。(5)车辆登记信息,证明黄某车牌号为粤B×××××的本田CR-V车的车辆信息。(6)被盗现场照片,证明黄某车牌号为粤B×××××的本田CR-V车被盗的现场。(7)石门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单及被扣押车辆照片,证明扣押了牌照为湘J×××××的本田思威牌越野车一辆及行驶证。8、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痕迹检验(常)公(刑)鉴(痕)字(2014)43号鉴定书,证明被检湘J×××××号黑色丰田牌越野车车架号被挫改,原车架号为LVGDA46A5AG084957。9、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痕迹检验(常)公(刑)鉴(痕)字(2014)94号鉴定书,证明被检湘J×××××号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车架号处显现出潜在代码“LVGDA46A5AG084957”,字体规范、轻重同一、间距相同,为该车出厂车架号;被检湘G×××××、湘J×××××、湘J×××××、湘J×××××号变速箱号无改动痕迹,为原始号码;被检湘J×××××号气囊号无改动痕迹,为该车原始气囊号。湘J×××××号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车架号LVGDA46A5AG084957;湘G×××××、湘J×××××、湘J×××××、湘J×××××号变速箱号无改动痕迹,为原始变速箱号。10、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委托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协查函、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协查结果单,证明经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协查,提供的湘J×××××号东风本田车辆(徐某)变速箱编号SMXM-5005731,副安全气囊1011*P0USS7G4B*,主安全气囊FOVSA9R15,查询出其车辆信息:车架号LVHRE1734B5043785,发动机号R20A15067552,车主系谭新明;提供的湘G×××××的东风本田车(龚某)变速箱编号MZHA-5077490,安全气囊编号0811*P0USS6SAK*的车辆,查询出车辆其原始车架号LVHRE487XB5036133,发动机号K24Z15036135,车主姓名任某;提供的K24Z湘J×××××的东风本田车(龚某)变速箱编号MZHA-5072447,安全气囊号0911*P0USS6VS5*,查询出车辆原始车架号LVHRE4878B5039273,发动机号15039275,车主姓名刘转娣;提供的湘J×××××的东风本田车(易某)变速箱编号MZHA-5077492,安全气囊编号0911*P0USS76Q3���查询出车辆原始车架号LVHRE487XB5042465,发动机号K24Z15042470,车主姓名黄某。11、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湘J×××××本田思威CRV-2.0车价值210900元、湘J×××××本田思威CRV-2.4车价值215800元、湘J×××××丰田汉兰达2.7价值247600元、湘J×××××本田思威CRV-2.4车价值215800元、湘G×××××本田思威CRV-2.4车价值223000元。12、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3)揭东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付祖华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执行日期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13、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的身份资料,证明各自的基本情况。14、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合格证核对中发现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的湘J×××××等���辆有盗窃嫌疑,经侦查,发现系付祖华卖到石门后上户,遂对在梅州监狱服刑的付祖华进行提审,付祖华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15、被告人付祖华在侦查阶段的三次供述,供述了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他通过QQ聊天认识了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谭镇的“阿强”,“阿强”有一批赃车低价出售,并可以介绍他人卖给他发票、合格证用于上户,后他以5-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十来台车到石门销售,卖给他手续的是河南省周口市的“王山东”,他提供身份证给“王山东”,由“王山东”提供合格证、发票,然后他根据合格证、发票上的车型、车架号、发动机号,提供给“阿强”,由“阿强”改码后再将车交给他,车是他与弟弟付某从广东开回来的。他卖给易某一台本田思威牌CRV,张某甲一台丰田越野车,徐某一台本田思威牌CRV,弟弟付某上户的本田思威牌CRV卖给��龚某。卖车的时候,告诉这些买车的人车是4S店的试驾车,价格可以优惠些,都可以上户,是正规车,卖价基本都在16万元左右。买车交易是他将车与合格证、发票交给购车人后,购车人到交警队进行上户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祖华明知是赃车,多次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付祖华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付祖华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付祖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3)揭东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宣判后,付祖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对所销售车辆是盗窃车辆没有异议,但车辆是否为盗抢车辆其并不明知,也未实施车辆的改码及伪造车辆的上户手续。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职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付祖华明知是赃车,多次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付祖华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上诉称,其对所销售车辆是盗窃车辆没有异议,但车辆是否为盗抢车辆其并不明知,也未实施车辆的改���及伪造车辆的上户手续。经查,上诉人付祖华在公安机关均稳定供述称从“阿强”手中购买赃车予以销售,亦有证人证实付祖华向其购买购车发票、合格证,可以认定其应当明知所销售的车辆系赃车的事实。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建明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