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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某1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1,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民终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1,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托代理人:赖丽丹,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1与刘某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2。梁某1与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现梁某1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梁某1与刘某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儿子梁某2抚养权归梁某1,抚养费由刘某负担(每月1000元,至儿子18周岁);3、婚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1)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湖西二路××2号××丽景花园××12幢××28座××905房;(2)车牌粤H×××××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4、夫妻存续期间多次向梁某1父亲梁焕炎借款,合计约26万元需要处理;5、本案受理费由刘某承担。刘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经该院调解,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梁某1、刘某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难以避免。夫妻双方应相互包容,加强沟通,以增进夫妻感情。只要梁某1消除离意,夫妻双方能认识各自的不足,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夫妻关系还是有望改善的。况且双方婚生儿子年纪尚小,双方更应倾注精力照料、抚养孩子,以便为其生活、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故对梁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梁某1和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梁某1承担。上诉人梁某1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梁某1与刘某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双方婚姻基础相当薄弱,婚后始终未建立夫妻感情。刘某好逸恶劳,不听规劝,多次进行大笔股市交易,亏空金额高达约38万元。刘某多次向梁某1父亲借款高达26.2万元不予归还,且不承认借款之事,没有诚信。梁某1与刘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长达3年多,期间双方因打斗曾报警处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某多次向梁某1父亲借款20多万元应予归还,刘某搬离现居住房屋,以房屋和汽车抵押所欠梁某1父亲的债务。关于儿子梁某2抚养权的问题,梁某2一直在高要生活、学习,应由梁某1携带抚养,刘某分担部分抚养费,刘某称其月收入7000元,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刘某每月应支付2100元生活费至儿子18周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1、依法处理梁某1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偿还共同债务。2、准许梁某1与刘某离婚。3、儿子梁某2由梁某1携带抚养,刘某每月支付2100元生活费至儿子18周岁。4、刘某马上搬离现居住的属梁某1父亲的房屋。5、刘某承担上诉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刘某书面答辩称:一、梁某1与刘某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刘某不同意离婚。双方自由恋爱三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儿子尚且年幼,夫妻感情基础深厚,婚姻家庭生活融洽。二、梁某1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分居三年的事实。梁某1在起诉离婚前即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多次与刘某微信沟通日常生活、小孩教育及健康问题等事宜,2015年春节期间还带刘某与儿子回老家过年,去广州游玩,一家人和睦相处。刘某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儿子归梁某1抚养。三、刘某不同意搬出现居住的房屋,刘某远嫁他乡,没有其他住所,现居住的房屋是双方的婚房。四、刘某一直勤俭持家,从没有涉足过所谓的高风险投资,更没有逼梁某1向其父亲举债。五、刘某不存在辱骂、殴打梁某1等家庭暴力行为。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处理,判决不准梁某1与刘某离婚,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梁某1承担。本案二审期间,梁某1提交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是刘某主动提出离婚,且是附条件的要求离婚。刘某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是梁某1微信中逼其离婚,其在微信聊天中说的是气话,其与孩子都希望梁某1回家团聚。梁某1还提交其名下的账户的资金流水账,拟证明刘某操纵其账户,将资金投入股票市场。刘某认为账户名和银行卡都是梁某1,其不知道密码,且要经营快餐店,根本没有时间去操作梁某1的资金。刘某也提交其与刘某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与梁某1在起诉离婚前多次沟通日常生活和小朋友教育的问题,并且经常回家吃住;提交照片拟证明其与梁某1在2015年春节期间带儿子回老家并到广州游玩,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梁某1认为微信聊天主要是沟通儿子日常生活的问题,外出旅游也是为了满足儿子的心愿。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梁某1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多年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年多,且生育一小孩,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有所隔阂所致。只要梁某1消除离意,积极主动与刘某沟通和好,刘某努力改正自身错误,对梁某1给予关心照顾,双方倾注更多的精力照料尚未满十岁的儿子,为儿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家庭,互谅互让,和睦共处,共同搞好家庭经济,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梁某1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改判准予双方离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梁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碧媛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煌霖第3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