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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苗永生与程志波、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永生,程志波,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4034号原告:苗永生,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志波,居民。被告:王伟,居民。原告苗永生与被告程志波、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永生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志波、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永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5日,两被告因做工程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工程结束后就偿还该款,如工程结束后该款仍未获偿还,则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双方如有纠纷在灌南县人民法院处理,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一张。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程志波未作答辩。被告王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1年11月25日,两被告因做工程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工程结束后就偿还该款,如工程结束后该款仍未获偿还,则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双方如有纠纷在灌南县人民法院处理,两被告出具借款单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后两被告所做工程未能如期竣工,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该款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程志波、王伟因搞建筑缺乏资金周转向苗永生借款100000元,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程志波、王伟在苗永生索款后,应及时归还借款,但程志波、王伟未能偿还该借款,故本院对苗永生要求程志波、王伟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志波、王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永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程志波、王伟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程志波、王伟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广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