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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某平与朱某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平,朱某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2523民初370号 原告朱某平。 委托代理人付军,屏边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明。 委托代理人陶玉明,男,1958年4月16日生,苗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屏边县教师,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原告朱某平与被告朱某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朱某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某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元,减半收取,退原告朱某平85元,由原告朱某平承担85元。 审判员  杨驹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何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