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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民终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蒋惠霖与江苏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惠霖,杜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61010190F,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孙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惠霖。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杜强。上诉人江苏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惠霖、原审第三人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29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9月29日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江苏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签收,但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06元,减半收取1803元,由上诉人江苏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代理审判员  陈 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