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贲海林与被执行人梁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贲海林,梁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贲海林,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梁文忠,男,1968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贲海林与被执行人梁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文忠工资账户存款21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继续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梁文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