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韦某甲。被执行人:韦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某甲与被执行人韦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1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